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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2省光伏用地要求

編輯 時間:2023-09-04

  近期,多個光伏項目因違規占地受到處罰,光伏用地問題再次成為行業熱點聚焦。
  光伏裝機一路“狂飆”的同時,用地需求也在同步提升。疊加新舊政策更替之際,存量光伏項目用地性質存在界定不清晰,土地作為稀缺資源,用地矛盾進一步加劇
  進入“十四五”后,隨著國土“三調”調整推進以及數據的融合,光伏用地問題逐漸清晰。今年3月三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這意味著光伏行業長期存在的用地亂象迎來終結
  該文件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實施分類管理,明確了光伏方陣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管理的范疇,并進一步提出要加強用地監管和穩妥處置歷史遺留問題,為后續光伏項目的用地管理提供了切實有政策依據基礎。
  從近期違規問題來看,主要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耕地,違規改變土地用途、超出批準范圍進行開發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

  尤其是建設光伏升壓站領域,今年7、8月山西公布的兩則違規光伏項目,均為占地建設光伏升壓站。
  按照三部委最新規定,光伏配套設施用地,包含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外道路等用地,應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在此外,發生在今年4月的另一則光伏用地違法案例中,安徽宿松縣高嶺鄉高嶺村村民委員會以租賃的形式、擅自將集體建設用地轉讓給宿松嶺陽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用于建設光伏項目升壓站及辦公樓。
  該事件問題也在自然資源部最新發布的文件中找到明確答案。光伏方陣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當地鄉鎮政府簽訂用地與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本文將近兩年國家及地方下發的有關光伏用地政策進行整理,供光伏行業同仁參考。其中,地方層面共有內蒙古、貴州、山西等12個省份明確光伏用地政策。
  一、國家層面
  部門:自然資源部
  時間:2023年3月28日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貴州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主要內容:
  光伏發電項目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還應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新建、改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Ⅰ級保護林地及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開發建設活動的其他區域。
  光伏方陣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凈間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確保灌木覆蓋度等生長狀態不低于林光互補前水平。
  光伏方陣按規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間應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間相關方簽訂協議。項目服務期滿后應當恢復林地原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對恢復情況及時組織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提出恢復整改措施,會同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責令用地單位整改,所需相關費用由用地單位承擔。
  光伏方陣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縣級林草主管部門應科學評估本地草原資源與生態狀況,合理確定項目的適建區域、建設模式與建設要求,鼓勵采取“草光互補”等復合模式,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地面1.8米,合理設計光伏板凈間距,降低對草地生態影響。
  2.山西
  發布時間:2023年7月10日
  政策文件:
  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規范開展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草地審核審批工作的通知
  主要內容:
  光伏電站禁止使用基本草原、亞高山草甸,光伏方陣選址應避讓具有涵養水源、防風固沙、改善生態、增加生物多樣性等功能的重要牧草地、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旅游區、草原自然公園內的草地。
  符合使用林地草地條件的,光伏方陣用地應采取復合利用模式。由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級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并提交《生態修復方案》,縣級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的生態影響情況及《生態修復方案》可行性進行評估并出具明確意見。
  光伏電站配套設施用地須辦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審批手續。“林光、草光互補”的建設要求、認定標準及監管措施由市級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能源部門在符合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程前提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避免項目建設對生態安全造成影響。
  時間:2023年4月26日
  政策文件:
  山西省關于規范光伏復合項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主要內容:
  光伏項目建設要求,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合理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離地面高度原則上不低于2.5米、高于灌木林最高點1米。
  光伏板陣列樁基間距應滿足大中型農機進場作業和農作物生長的光照、空間需求。農業、林業生產要方面,鼓勵各類光伏復合項目種植經濟作物,建設設施農業,支持農產品深加工,延伸農業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開展水土保持,配合植樹造林,提升土地綜合利用效益。不得種植經濟價值相對較低的作物,光伏復合項目農業年收益不得低于當地同類土地最低收益,努力實現糧食安全、生態保護、農民利益和企業效益共贏。
  時間:2023年1月10日
  政策文件:
  山西省“十四五”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的通知
  主要內容:
  完善土地立體開發和復合利用。建立健全土地兼容復合利用和地上地下空間立體開發政策,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管理、統籌開發利用制度,構建地下空間利用管理制度體系,促進地下空間開發。研究出臺“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用地政策,推動土地資源與光能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障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用地需求。
  發布時間:2022年6月7日
  政策文件:
  山西省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光伏發電項目基本用地政策。光伏發電站項目(除光伏扶貧及光伏復合項目外)用地使用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光伏復合項目用地政策。采用“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模式建設的光伏復合項目,符合本地區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等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采用“農光互補”模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不影響農業生產的意見;符合“林光互補”要求占用林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林草部門出具不影響生態安全的意見后實施。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違法用地嚴肅查處。
  (四)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責令整改糾正,確保農用地面積質量、未利用地可利用水平不低于原有狀況。
  3.內蒙古
  時間:2023年6月5日
  政策文件:
  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實施細則
  主要內容:
  采用“林光互補”或“草光互補”的光伏方陣用地,由當地林草部門出具光伏發電項目屬于“林光互補”或“草光互補”的認定意見。對不改變土地用途,按原地類認定的,允許與土地權利人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及租賃協議,報旗縣級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光伏方陣用地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
  用林要求。光伏方陣用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光伏板支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凈間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確保灌木覆蓋度等生長狀態不低于“林光互補”前水平。光伏方陣按規定使用林地的,項目備案告知書中應明確要求必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建設,施工期間應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
  用草要求。光伏方陣用地采用“草光互補”模式的,不得破壞草原土壤結構或原生植被。光伏板支架最低點不得低于1米,合理設計光伏板凈間距,降低對草地生態影響。
  用地要求。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時間:2023年10月21日
  政策:
  關于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主要內容:
  擴大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范圍。健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供應等工業用地市場供應體系。對風電光伏發電新能源項目、煤炭和油氣等能源項目、輸變電工程項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償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發揮好未利用地資源優勢。充分抓住新能源發展機遇,發揮我區未利用地資源豐富的優勢,鼓勵國家和自治區大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對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推進“上風下光”等新能源項目復合用地方式;推動以租賃或入股的方式用地,保障地方或集體經濟組織獲得長期、可持續的土地收益。
  時間:2022年10月13日
  政策:
  阿拉善盟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
  主要內容:
  方案要求,落實產業用地政策,對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用地、煤炭和油氣等能源項目用地及輸變電工程項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償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根據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對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項目,除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各旗人民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支持各旗人民政府執行產業用地政策多種方式供地,落實新產業新業態用地支持政策。
  提升低效用地價值。鼓勵大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進“上風下光”等新能源項目復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河北
  時間:/
  政策文件:
  關于征求《轉發《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意見的函
  主要內容:
  合理設置光伏方陣間距。光優方陣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光伏板南北向問距應充分考慮地理位置、坡度、坡向等因素,結合每個項目具體情況進行論證,光優支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原則上要求光優支架最低點高于地面3米,樁基列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大于7米,確保光照能遭蓋到地表植被,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確保灌木覆蓋度等生產狀態不低于林光互補前水平。
  光代方陣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須采取“革光互補”等復合模式,光優支架最低點應高于地面2.5米樁基列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大于6.5米,保障草原生產經營、森林草原防火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大型機械作業需要,確保不實際壓占草原,不破壞原有植被,不改交地表形態。
  5.江蘇
  時間:2023年5月12日
  政策文件:
  關于加強用地服務保障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主要內容:
  文件鼓勵光伏發電項目因地制宜,通過采用“農光互補”“林光互補”和“漁光互補”等復合用地模式,具體要求為:
  1、農光互補模式:占用農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板要求前板離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光伏陣列前后排柱間距不少于8米。露地種植“農光互補”模式,光伏立柱的列間距不小于4米,行間距不小于8米,光伏板下邊緣距離種植土壤的高度不小于2.5米,光伏板的鋪設覆蓋率應滿足光伏板下種植作物正常生長光照要求,或采用補光方式滿足,確保農業產量不低于同地區平均水平的80%。
  2、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凈間距。
  3、漁光互補模式:光谷陣列安裝在水面上的,組件最低點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外塘漁業養殖“漁光互補”模式,光伏立柱的列間距應不小于4米,行間距不小于8米,光伏板的下邊緣距離池塘常年水位高度不小于2米。光伏陣列占用生產通道時,組件最低點距離生產通道地面不低于2.5米。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歷史遺留問題,在《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文)之前已按《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文)辦理立項的動工或未動工項目可按批準立項時用地預審和用地有關意見執行;對于已經通過用地預審但未立項的,則按照新規定執行。
  6.安徽
  時間:2023年1月12日
  政策文件:
  關于省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第0275號提案答復的函
  主要內容:
  嚴守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在生態保護紅線補劃調整工作中,提前將國家重要能源基地和重大項目從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調出,對建設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確實難以避讓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讓的論證意見,并采取相關修復措施,助推新能源產業持續發展。堅持“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項目跟著國土空間規劃走”的要求,分類安排用地計劃指標。
  對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和納入省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單獨選址的光伏產業項目,所需計劃指標在省政府用地審批時直接配置;對未納入重點保障的光伏產業項目用地,指導各地要優先使用存量土地,確需使用新增用地計劃指標的,與各地處置存量土地掛鉤,保障用地需求。
  7.寧夏
  時間:2022年9月7日
  政策:
  關于做好沙漠戈壁荒漠光伏等新能源產業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主要內容:
  鼓勵利用沙漠、戈壁、荒漠建設光伏風電項目。鼓勵優先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或工礦廢棄地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科學合理使用荒漠化草地。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沙漠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按原地類認定,不辦理轉用審批手續。一般光伏發電項目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
  光伏復合項目、鄉村振興專項安排的光伏發電項目確需使用農用地的,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按建設用地管理;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陣占用一般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用地性質,不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8.云南
  時間:2022年8月31日
  政策:
  云南省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22年版)
  主要內容:
  對符合我省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架設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方陣用地,滿足光伏組件最低沿高于地面2.5米、高于最高水位0.6米,樁基間列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大于6.5米的架設要求,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及農用地生產條件和不改變原用地性質的條件下,允許以租賃等方式使用;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捲荒。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等其他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
  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場內道路等功能分區用地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依法查處。對于布設后未能并網發電的光伏方陣,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到位。
  9.新疆
  時間:2022年6月29日
  政策:
  關于建立新能源開發管理工作機制的通知
  主要內容:
  規范復合項目用地管理。優先利用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鹽堿地等國有未利用地,合理利用農用地,不占用生態保護紅線、耕地、基本草原、Ⅰ級林地、園地。對于不形成實際壓占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不影響農業生產的農光互補,牧光互補等項目,允許不改變土地原有用途和性質,以“復合用地”方式使用(詳見附件)。簡化風電場(風機點位)用地預審及變更審批手續,提升審批效率。
  實施用地用林用草聯審機制。對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納入新能源建設清單的項目,及時開展新能源項目土地、林地、草地現場踏勘,實行用地手續并行辦理,提升用地用林用草審批效率。項目用地供應及建設情況應及時在土地市場動態監管平臺填報,依法依規辦理不動產登記。
  10.河南
  時間:2022年5月25日
  政策:
  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實施意見
  主要內容:
  鼓勵引導光伏、風電項目建設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可以使用不穩定耕地,不占或少占穩定耕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占用耕地的,應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強化對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的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優化項目發展布局,嚴格履行核準備案程序﹔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項目土地綜合利用監管,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或違規使用土地的一律從嚴查處。
  對于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用地部分應當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使用農用地的,包括光伏方陣在內的所有用地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11.天津
  發布時間:2022年1月3日
  政策文件:
  關于支持能源結構調整規范光伏發電產業規劃用地管理意見的通知
  主要內容:
  (一)光伏發電項目應嚴格禁止在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綠色屏障一級管控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行洪供水河道水庫的水域岸線管理范圍等各類管控區域內進行選址布局。
  (二)光伏發電項目的選址應盡可能避讓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的決議》等相關規定,在確保功能不降低,性質不改變,環境不破壞,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組織專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論證,履行相關程序。
  (三)對光伏復合項目,光伏方陣架設在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樁基間列間距應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6.5米;對使用一般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防止耕地“非農化”,確保耕地不減少;對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四)海上光伏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洋功能區規劃管理要求的,原則支持在工礦通信用海區布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需開展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海域使用論證,符合要求的,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權審批手續;需占用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的需先行落實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有關要求后,再行申請辦理相關用海手續。
  (五)光伏電站建設占用林地的,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光伏方陣只可使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覆蓋度低于50%灌木林地。
  (六)光伏發電項目需占用水利設施用地的,應征求水利部門意見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利用溫室大棚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農業農村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浙江
  發布時間:2022年1月17日
  政策文件:
  關于支持能源結構調整規范光伏發電產業規劃用地管理意見的通知
  主要內容:
  在不違反用地用海政策法規禁止性限制的條件下,允許在設施農業上建設農光互補、菌光互補項目;允許10萬立方米以下水庫水面建設漁光互補發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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